日前,有市民来电向本报咨询:“2016年司法部颁发文件,说明房产继承不再需要公证,而我市现在对房产继承是何政策?如果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就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办理房产继承应办理公证手续,但我市自2016年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收件标准,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如可提供经公证的材料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按《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若申请人不提供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办理,但操作程序比较复杂,我局已多次督促市不动产部门对无法提供继承公证的,尽快制定具体收件标准及办理程序,但至目前为止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还未出台具体收件标准,具体办理收件标准和服务流程请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电话:0594-2618566 。” 市国土资源局则回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管部门正处于整合阶段,有些问题有待沟通协调,对于市民咨询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制定相关的办事流程以及收件标准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