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林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在交购车预定款时,商家没有告诉我要捆绑销售。结果在提车前,商家说要加收钱5000元,让我买售后延长保修,而且还得用2000元保证金,保证次年也向他们购买车辆保险,这很不合理……” 今年5月上旬,林先生在324国道西天尾路段一豪华品牌汽车销售点预定了一辆35万元的品牌小车,当时,商家让他交2万元预定款,并称加上车辆配套装置、保险等,林先生将得另外花费五六万元。“我是按揭贷款买这辆车,商家说只要交了首付款,另加2000元的贷款担保金,不久后我就可以提到车。”林先生说,在他交预定款时,商家并没有提到“售后延长保修”及“次年仍得在此购买车险”的相关问题。 转眼到了5月下旬,林先生接到商家通知,称其需要再交5000元的售后延长保修费,且原来所交的2000元贷款担保金,现转为保险保证金,即保证购车第二年,仍应在该销售点购买车辆保险,否则2000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我预定的车辆原来就有三年免费保修,我不需要交钱延长保修期;至于第二年要在哪儿购买保险,我有选择权。当我说出我的想法时,商家称不按他们内部规定办事,就不能提车。”林先生对记者说,商家的霸王规定让他无法接受,其要求对方退还2万元预定款,但不能如愿以偿,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此事。 就此,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目前汽车销售市场中,捆绑车险、车贷销售现象比较普遍,林先生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常见的有:一是搭售保险,汽车销售商通过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从中谋利,否则不给消费者办理车贷或不能享受宣传时承诺的车价优惠;二是要求购买“全险”,即汽车经营商以各种理由要求客户按照最高保额购买汽车保险或买足各种附加险种来提高保费;三是要求消费者缴纳“续保押金”,即汽车销售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捆绑销售行为涉嫌强制交易、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同时,如在购车消费中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消费者要保留证据,及时向12315投诉。 就此,该销售点表示将与林先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经工商部门协调,商家把2万元预定款退还给林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