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请假三天,我的工资被扣了500多元。对此我表示不服,可有关部门说我60多岁了,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前不久,市民老张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烦心事。 老张是仙游人,今年64岁,于去年10月上旬来到梅园路一小商品超市当保安。“当时,我与超市方约定。我每月工资待遇为1600元,满勤奖100元,社保200元,奖金500—600元不等。”老张说,同时,双方还约定其每天上班7小时,一个月带薪休息两天。 2017年农历正月初九至十二,因家中有事,老张连续请假四天;农历正月十六,因村里庆元宵,老张又请了一天假。除了超市方规定的两天假期外,老张当月请了三天假。三月份中旬,超市方称因为老张年龄原因,让他离职。于是,老张离开了超市,但当月的工资还没有领取。四月份上旬,超市通知他去领工资。“没想到,我的工资被扣了500多元,我只请假了3天就扣了这么多工资,按我的工资待遇计算,这很不合理。”老张对记者说,当即他向超市方提出异议,但对方不予答复。 据老张介绍,为此,他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其以老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回复。 “老张是另外一个管理员收进来的。当时他来上班时,我们已经和他约定,一个月有两天假,家里有事可以和别的同事调班,但老张平时不肯和别人调班,而他有事时别人也不愿意和他调班,因此他只能请假。”该超市一负责人人说,按照超市规定,每年农历十二月至正月前后两个月,员工不得请假,“因为这两个月是旺季,员工请假了就没有奖金,而老张在正月请了几天假,奖金当然没了,我们扣他500多元也是合理的。” 就此,一郑姓委师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即使是劳动部门也很难为老年人维权。 那么,有不少年满60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他们打工希望发挥余热,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郑律师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像老张这样的老年人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其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