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来电向本报咨询:“我准备创业办一所考试培训机构,开展公务员考录培训、自考、高考补习班之类的,请问,是否需要向教育及工商部门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呢? 就此,市教育局回复:“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培训机构属于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工商部门管辖。” 据市教育局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九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目前福建省正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关于课外辅导机构需要办理哪些前置审批证件,请市民及时进行关注。” 市工商局则回复:“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以,目前你欲登记的教育培训机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修改,实施时间是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起“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即2017年9月1日起办理教育培训机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