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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包工程 雇工摔伤谁之责
律师:雇主房主均应负责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实习生 陈琛】

 

 

       今年5月份,秀屿区埭头镇翁厝的胡先生准备装修新房,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来自江西的老黄。老黄是名包工头,他自己组织一个五六个人的建筑队,长期在莆田接揽建筑工程,但因为没有建筑资质,只能接在这方面监管较薄弱的农村的工程。在承揽了胡先生家的装修工程后,老黄雇了小赵等四五个来自江西的民工,在装修工地上从事墙面打底等工作。而小赵等人均无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
        6月22日下午2时许,小赵为胡先生家的卫生间墙面打底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因施工现场没有防护设施,导致左手受伤。随即小赵被送往盛兴医院救治,其被诊断为左手两根骨头断裂。当日下午,医院为小赵动了手术。目前,他住院继续疗伤,已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就此,小赵家人要求胡先生就赔偿问题协商,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医生说我老公还要住院半个月,出院后还要继续养伤。而房主只送来了1万元钱,哪里够赔偿损失?”小赵的妻子说,近几天,就赔偿一事,她和亲戚几次联系了胡先生,但对方的答复让他们很不满意。
      当记者向胡先生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自家新房装修工程已承包给老黄,且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施工过程安全自负,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其仍然出于人道主义拿给了受伤民工1万元钱。“经人介绍,我们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出了事故后,包工头应当承担责任,怎么能叫我们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呢?”胡先生说,老黄与小赵是老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民工的家人只是一味向我们要赔偿。而我们只知道包工头的电话,连他名字我们都不清楚。”
       为此,记者多次打通老黄的手机并表明来意,但不知何故,对方均不吭声。
       针对此事,一郑姓律师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黄雇用小赵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其负有安全保障监管义务,小赵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不慎受伤,老黄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老黄无建房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胡先生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他,其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胡先生应当对小赵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郑律师提醒:农村建房或装修房子要找有施工资质的工程队,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职能部门对从事工程施工的农民工要进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后发给合格证,对工程队要规范市场,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审批,加强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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