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江西的郭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是一名水电工,其所在的工地工程即将完工,可他的五六万工资还被工地包工头拖欠,虽经多次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 前年9月份,郭先生来到涵江一工地当水电工。当时,承包该工地水电工程的黄某表示,其每月工资约六七千元。“我们起早摸黑在工地上班,非常辛苦,但一想到每天有200多元的工资收入,我们心里还是有盼头。”郭先生说,在工地当水电工期间,劳累了一天,回到宿舍,人几乎累散架。 据郭先生介绍,黄某没有按月支付他的工资,眼下工地水电工程即将完工,而他还有五六万工资被拖欠。“我多次打电话给包工头,他都说没有钱。眼看着工程接近尾声,我心里特别着急。而和我同样遭遇的还有10多名工友。” 在采访中,黄某表示说,一建设单位将该工地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在建设工程中,建筑公司将水电项目工程分包给他。随后,其组织郭先生等水电工到该工地干活。因为建筑公司欠其工程款不还,他也只好拖欠工人工资。 那么,包工头拖欠工资,发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郭先生该如何维权?就此,一郑姓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4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建设单位将该工地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在建设工程中,建筑公司将水电项目工程分包给黄某。如果该建筑工程公司是有建筑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那么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建筑工程公司是个没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那么,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公司、黄某都必须承担责任。总之,该建筑工程公司和黄某都要承担责任。 另据郑律师介绍,对于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要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