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刘先生来电向本报反映他的烦心事:“我病情痊愈了,公司却以我多次请假影响工作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8月份,刘先生来到市区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今年5月份起,刘先生时常感到腰部胀痛,经医院诊断为腰肌劳损,医生说劳累将加重病情,并建议进行物理治疗。于是,从5月中旬开始,刘先生多次向公司请病假进行治疗。9月中旬,刘先生的病情已痊愈,他准备去公司上班。没想到接到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其多次请病假,已影响公司工作,并且病假的时间超过医疗期限。“我是因为患病才请假的,而且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还没满。”刘先生说,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那么,病假就是医疗期吗?病假超过医疗期如何处理呢?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表示,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而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并不等同于医疗期,职工因患病即使超过医疗期限,也并非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据介绍,进入医疗期,必定是请了病假的。即医疗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医疗期是根据工龄计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雇用的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而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本案件中,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刘先生属于“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而刘先生已休了4个月的病假,则属于病假长于医疗期。 当病假长于医疗期时,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劳动者超出医疗期的时间,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合同解除权:若劳动者病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超过医疗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刘先生的病情已经痊愈,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是正当的。如果与公司难以进一步达成协议,还可请求劳动部门予以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