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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劳动仲裁书仍要不回工资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09-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欠着我一年多共16660元工资,多次催讨不还。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可公司老板就是不给钱。”前段时间,家住秀屿区埭头镇的老林来信向本报反映上述问题。
  老林原来在南日镇一家水产公司打工,当时每月工资为1800元。而该公司老板刘某以资金有限为由,共拖欠他14个月零16天工资,除去平常借支工资9500元外,还欠他工资16660元未支付。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老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刘某支付给他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在老林提供的一份《仲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几段文字内容大意为: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老林在该公司打工,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老林的14个月零16天工资总额为26160元,其已借支工资9500元,刘某还拖欠他工资16660元。
  综上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拖欠老林工资166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刘某应当支付给老林工资16660元。刘某无故拖欠老林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刘某还应支付老林经济补偿金4165元。
  据老林介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其与刘某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刘某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他拖欠的工资16660元及经济补偿金4165元。然而,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还是没有履行仲裁裁决。
  针对此事,一郑姓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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