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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孕女工离开不适岗位 厂方要解除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发布日期:2017-09-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外来工黄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因自己怀孕,她向厂方申请调离有毒有害岗位。在遭到拒绝后,于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去食堂做帮工。厂方以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据黄女士介绍,今年4月份,她来到城厢区一家鞋厂上班。当时她与厂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转眼几个月过去了,其怀有两个月的身孕,医生书面建议她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因自己被安排在车间里为鞋面涂胶水,操作时胶水的味道很刺鼻。担心胎儿的健康发育,黄女士持医生的书面建议,向厂方申请调离岗位。
  “车间负责人以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人来顶替我的工作为由,拒绝了我的申请。担心胎儿健康受到伤害,几天后,我只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到工厂食堂当帮工。”黄女士说,厂方认为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于是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此,黄女士表示不服。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说,该厂不得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
  另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而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黄女士持医生的书面建议向厂方申请重新安排其他劳动岗位,对方拒绝其合法请求,黄女士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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