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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权属证书,那原来颁发土地证、房产证这些证书,是不是还有效,证书要不要更换? 市国土资源局:只要是原合法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或海域使用证,都是继续有效的,并且实行“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时,直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就是说你手中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只要没发生交易、变更等权属关系变化,这些权属证书就一直有效,不需要更换新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市民来电:我女儿与肢体残废人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前就患有精神病,结婚时,张某也知晓我女儿有精神病。婚后,我女儿的精神病一直未愈,现我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张某不尽夫妻义务照料好我女儿为由,代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 律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审理离婚案件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因此,你无权代表你女儿提起离婚之诉。如你女儿的精神病属于间歇性的,可在其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发作期内自行提出离婚诉讼。如你女儿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三)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来保护你女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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