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市民来电向本报咨询:“我市自2016年1月29日起停止颁发土地证和房产证权属证书,开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请问,我们原来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为什么还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呢? 就此,市国土资源局回复:“原来我们对土地、房屋、林权、海域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制度,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林业部门负责林权登记、海洋部门负责海域登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动产价值的凸显,分散登记的弊端越来越多,比如说权属类型不一致、房地不匹配、权属界线交叉等,不仅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也增加了不动产市场交易风险。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据介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前分散登记,各部门的登记依据、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的重登、漏登现象,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另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