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张小姐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公司经常安排加班我感到很累,于是要求补休,可公司不答应……” 据张小姐介绍,去年12月份,她来到城厢区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生产旺季,从9月上旬开始,公司隔三差五安排张小姐加班。两个月下来,感到疲惫的张小姐要求公司按她实际加班时间补休。由于人手不足,公司只同意向其支付加班费而不安排补休。为此,张小姐感到很不快:“碰到这问题,我该如何应对呢?” 就此,一郑姓律师表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劳动者同意后,劳动者就延长工作时间后是选择补休抑或支付加班工资有权选择,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意见,作为平等主体,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为了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郑律师建议在操作时,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长工作时间补休具体条款,保障员工的利益同时,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