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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在签订合同时,老板与我约定,如果出现工伤,医疗费等由我自己负责。我不明白,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日前,外来工老刘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问题。
  据老刘介绍,他是一名泥水工,几个月前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当时该公司老板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其出现工伤,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等自理,该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我是签了,但现在越想越不对劲,这样的合同条款是不是有效呢?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另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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