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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摔伤腿 雇主房主均担责
【发布日期:2017-11-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前不久,外来工张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我在装修房子过程中摔伤了腿,为赔偿一事我很发愁……”
  张先生是江西人,常年在莆田务工。今年9月份,他的老乡李某承揽了秀屿区一幢民房的装修工程。之后,李某雇佣张先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先生不小心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造成左腿骨折。在住院期间,张先生花费医疗费八九千元。目前,张先生已出院在租住处养伤。为此,张先生要求李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医生说我老公还要休息一两个月才能上班 ,而李某只送来了5000元钱,哪里够赔偿损失?”张先生的妻子说,近几天,就赔偿一事,她几次联系了李先生,但对方的答复让其很不满意。
  当记者向李某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自已承包了装修工程,雇佣张先生施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施工过程安全自负,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其仍然出于人道主义拿给了他5000元钱。“出了事故后,这民房的房东也应当承担责任,怎么能叫我全部赔偿呢?”李某坦言,自己是一个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
  该民房房东则表示,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所雇的张先生其并不认识,而且,张先生在作业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应该对自身损害负部分责任,但是对于自己是否应该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了意见分歧。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该民房房东作为发包方,应该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李某,其具有过错,应当与雇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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