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房时房东要扣租房押金,说是作为租房期间修理空调与大门钥匙的费用。因为我们意见不一致,双方很不愉快。”日前,市民郭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问题。 去年11月份,郭先生在东大路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在租房期间,该房子的空调与大门钥匙先后出现损坏,经反映后,房东都请人进行维修。11月上旬,郭先生在退房结算时,房东将这些维修费用全从租房押金中扣除了,并称这些物品是郭先生在租房期间弄坏的,其应当承担维修费用。“我觉得这样不合理,这些物品是自然损耗,我认为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郭先生说。 那么,租住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应该由谁负担?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一郑姓律师,郑律师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结合本案,郭先生所租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系为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当然,出租人也有义务确保租赁物即房屋可以适当使用,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