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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一年后 受害方可否要求交强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前段时间,市民刘先生来电向本报咨询:“一年前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因身体等原因,我现在才准备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知是否可行?”
  一年前,刘先生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车相撞,致使其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刘先生因受伤后行动不便,再加上父母年迈等原因,直到现在,完全康复后的刘先生才准备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年,他不知能否主张由该小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据悉,我国法律目前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故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事故发生未超过两年,可主张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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