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我多次催讨,公司就是不把工程款付给我……”近日,外来工朱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烦心事。 朱先生是湖南人,2016年下半年,他承包了城厢区东海镇一工地的消防管道铺设工程。当时,其和开发企业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转眼到了2016年年底,工程完工了,我也回家过年了。”朱先生说,据估算,开发企业应一次性付给他一万多元工程款。然而近一年来,虽然他多次催讨,但账户上还是没有收到对方打来的工程款。“如果年前还是讨不到工程款的话,我也不知如何维权。”朱先生说,又到了年终岁末,被拖欠的工程款迟迟不到位,他和开发企业在言语上还发生了冲突,其心里堵得慌。 “朱先生去年承包了工地的消防管铺设工程,但工程只做了大约一半就离开工地,也没有向我们交接好,可那时他回家过年了就没有再来到工地。后来,我们自己找人做完了工程。”该开发企业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但不管怎么样,朱先生是在我们工地做过工程,工程款该给人家就得给,经过协商,他同意收取5000元工程款,而且近两三天内我们会支付到位。如果朱先生称工程款是一万多元的话,那他得自己找我们的老板商讨。” 当记者向朱先生求证相关问题时,对方表示经过协商,其的确同意只收取5000元工程款。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