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市民来电向本报咨询:“新生儿出生证上登记的姓氏不随父母,而是记上了外婆的姓。请问,如何更改出生证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 就此,公安机关回复:“根据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被私自裁切的;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因此,新生儿家长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后,向《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证件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原签发机构应当凭《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予以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