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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可否要求返还聘金?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市民张某来电向本报咨询:”我和一女子订婚后,对方提出退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她退还聘金……”
  张某称,经媒人介绍,他与邻村女子刘某相识,一个月后,他们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刘某的父母收取张某家聘金十几万元。不久后,刘某与他产生矛盾,并提出退婚。而他同意退婚,但要求对方返还聘金,没想到刘某不同意。因此,张某郁闷:“解除婚约,聘金难道不应该返还吗?”
  就此, 一郑姓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聘金,如沟通未果,可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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