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已生效 被告不履行义务
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父亲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还不接听我的电话……”日前,家住拱辰办的小龚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的烦心事。
法院判决赔偿金为51多万元
据小龚介绍,其父亲老龚出生于1960年,生前是名参战退役人员。2016年8月12日,老龚驾驶摩托车途经丰美路与镇海中街交叉口时,与家住拱辰居委会的戴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老龚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龚、戴某承担事故共同责任。而老龚受伤后被送至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5天,共花住院费用203145.77元,2016年9月5日老龚因救治无效死亡。 在老龚住院期间,小龚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戴某所驾驶的这辆小车为报废车,没有参加保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而这辆小车的车主为笏石镇下郑村郑某的。事故发生后,郑某和戴某分别向小龚支付垫付款7000元、35000元。“为了赔偿的事,我多次拨打戴某和郑某的电话,但他们都不接听。”小龚说,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经法院判决,戴某和郑某应支付赔偿金517068.0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但几个月过去了,郑某和戴某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在我父亲住院期间,我向亲戚朋友借钱当医疗费,如今为了还债,我一个人打两份工。且我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小龚表示,戴某和郑某都是八零后,他们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自己身份的亵渎。
肇事车辆为逾期报废车
在小龚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有几段文字大意如下:戴某驾驶的闽BV69XX号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郑某,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为2016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法院认为,戴某驾驶的闽BV69XX号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与无证驾驶闽B321XXK号二轮摩托车的老龚发生碰撞,造成老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成因分析得当,可作为本案的依据。 另外,因肇事闽BV69XX号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戴某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戴某根据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责论赔。郑某作为肇事闽BV69XX号车辆所有人,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的车辆交予戴某使用并任由其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郑某应与戴某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某与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小龚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59068.0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垫付款,还应赔偿小龚517068.01元……
两被告称现没有经济收入
“我并不是想逃避这件事,而是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况且当初事故发生后,我也垫付了钱。”戴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前些天,我骑摩托车摔倒腿部受伤,现在福州住院。在出院后我会出去打工赚钱,并与车主协商,如何按月支付赔偿金给原告。” 当记者与郑某联系时,他的说法和戴某如出一辙。 就此,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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