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莆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平常在江苏省苏州生活。他去年在当地一公立医院进行肿瘤手术,现要回莆田报销医疗费。请问,报销需要哪些材料?能否按重大疾病报销?院外购药(治疗用)能否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日前,晚报热线接到一位市民以上咨询。 就此,市医保局回复:“参保患者在外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需携带以下材料至莆田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1、住院发票(医院盖章)2、费用总清单(医院盖章)3、出院小结(医院盖章)4、住院核对表原件(医院盖章)4、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参保患者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据介绍,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执行定点救治、定(限)额补偿。市民所指的医院不属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故其提出的在此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大疾病报销范畴。根据《莆田市保障管理局关于规范外购药品审批和转外就医办理事项的通知》(莆医综〔2017〕21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外购药品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另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含生育住院分娩)起付标准为:转市外医院1000元;报销比例为转市外医院百分四十;年度封顶线12万元。对于参保人员当年度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补偿后超过1.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成年人按照百分八十予以补偿,每人最高赔付限额累计为33万元。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合并封顶45万元。具体办理事项,请咨询市城乡居民医疗合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942278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