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四川的胡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其父亲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受了伤,包工头就赔偿一事打了欠条,并承诺在今年年底还清。现在到了年底,虽经多次催讨,但包工头迟迟不予偿还。 据胡先生介绍,其父亲老胡今年53岁。去年3月中旬来到霞林办一工地当泥水工。当时,他和包工头陈某约定其每天工资为240元。3月21日上午,老胡如往常一样在工地上作业。没想到因一脚踩空从铁架上摔下来,致使身体受伤。随后,老胡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拍片诊断其胁骨断裂几根,需要手术治疗。“在住院治疗44天后,我父亲才出院,其医疗费花了2.7万元,由陈某支付。”胡先生表示说,因老胡的伤势尚未完全康复,也无法返回工地上班。 在老胡出院后,就赔偿一事,他与陈某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老胡受伤后产生的护理费、误工费等由包工头陈某承担。即他们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补偿协议,由陈某付给老胡4万元作为赔偿金。“包工头说他一时拿不出这笔赔偿金,给我父亲写张欠条暂欠着,并承诺将在今年年底还清。”胡先生说,对陈某的这种说法,他们父子表示同意。转眼到了年底,胡先生准备带老胡回老家进行二次手术。因为当时手术时,老胡的伤处上了钢板,需要二次手术把钢板取出来,“近些天,我多次向包工头催讨,但他以各种借口拖欠着赔偿金。我父亲没有经过工伤认定,难道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包工头与其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就此,一郑姓律师表示,只要该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获赔方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 另据介绍,尽管《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但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的法定义务,在工伤认定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的赔偿协议与法律规定并不相冲突,故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在采访过程中,包工头陈某表示:“因目前资金紧张才拖欠着老胡的赔偿金,近几些将会一次性付清这笔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