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一年多了,工人两三万元工资还被拖欠着,虽经多次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 日前,来自江西的刘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烦心事。 2016年10月份,刘先生和王先生等五六名农民工来到涵江一工地从事打地桩工作,而苏某是该工地打地桩工程的包工头。转眼到了2017年6月份,苏某承包的工程已完工。而在离开工地时,苏某还是没有与刘先生等农民工结清工资。“工程完工半年多了,我早不在那儿干活,但至今还有两三万元工资还被拖欠着。”刘先生说,和他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四五名农民工,虽然他们多次催讨,但工资还被欠着,现在他们都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建设单位将该工地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在建设工程中,该建筑公司将打地桩工程分包给苏某。随后,苏某组织刘先生等四五名农民工到该工地干活。因为工程被层层转包,中间环节繁琐,因此拖欠民工工资这个问题,也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 就此,包工头苏某表示说: “因为建筑公司也欠着我的工程款,导致刘先生等人的工资被拖欠。经过协商,建筑公司答应在腊月十五前结清工程款,到时刘先生他们就可以领到工资了。” 那么,包工头拖欠工资,发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这些农民工该如何维权?就此,一郑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4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该建设单位将该工地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在建设工程中,该建筑公司将打地桩工程分包给苏某。如果该建筑工程公司是有建筑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那么该建筑工程公司与苏某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建筑工程公司是个没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那么,该建设单位、该建筑工程公司、苏某都必须承担责任。 另据郑律师介绍,对于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要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