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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州仲裁委员会莆田仲裁中心首次开庭
【发布日期:2018-02-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卓智鸿】
1月29日上午10点,福州仲裁委员会莆田仲裁中心迎来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仲裁案件,案件是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这也是第一例在莆田立案、受理以及开庭、审理的仲裁案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以及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的受理前提有二:
  一、案件争议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国《仲裁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即:(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人事争议。
  二、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在争议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即:双方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以上受理前提条件,其仲裁示范条款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优势在于:
  (一)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不受诉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限制。
  (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避免了诉讼二审和再审,极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审理期限较短,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实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仲裁裁决由法律专家和行业或者部门专家进行裁判,更加体现仲裁的专业和权威。
  (五)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全部保密,仲裁相关人员保密义务确保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六)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多数程序性事项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大多采取圆桌会议形式,崇尚调解、和解和自动履行理念,为双方和平解决争端,共赢及继续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据悉,福州仲裁委员会莆田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2018年及今后的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均可在莆田仲裁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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