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小张来电向本报反映:“我来到一家公司上班几个月了,可在发年终奖时,我分文未得……” 去年9月份,小张来到市区一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今年2月中旬,公司在发年终奖时,小张分文未得。公司负责人告诉小张,按照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新员工工作不满半年,当年无年终奖。对此,小张很疑惑:“合同约定与公司制度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以何为准? 就此,一郑姓律师表示,该公司的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小张应当得到9至12月份的年终奖。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郑律师表示,小张可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