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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土地证行借贷诈骗
【发布日期:2011-07-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在短信诈骗、电信诈骗、中奖诈骗等层出不穷、扑面而来的同时,还有一种诈骗悄然兴起,这就是民间借贷的诈骗。与短信等诈骗不同的是,民间借贷诈骗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令人防不胜防。诈骗人为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吹嘘自己实力雄厚,拥有房产、汽车,甚至以伪造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作抵押,四处借款,然后携款潜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诈骗犯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2006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海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期届满后,被告人陈某海无法返还该借款。为能够再次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海在莆田市南门单面街通过路边小广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庄村委会新兴路××号的其为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同月15日,陈某海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在荔城区西天尾圆圈附近,以上述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8万元后逃至外地。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海潜逃多年之后,终于无法忍受担心害怕的生活,在被害人彭某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退还被害人彭某某。
     据法官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民间借贷的诈骗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以借贷为名实行的诈骗,行为人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或编造虚假的资信证明,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然后携款潜逃。     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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