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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后得到法律从宽处理 数十名逃犯自首后取保回家团聚
【发布日期:2011-09-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昨晚,22岁的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青年吴剑某在“离家”三年后首次与家人团聚。2008年8月,他因贩卖新型毒品被我市公安机关发现后四处躲藏。三年来,公安民警始终“惦记”着他。在跟踪追捕同时,多次上门做他家人思想工作,敦促投案自首。昨日下午,他鼓足勇气投案自首。警方兑现承诺,依法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如释重负的他回到“阔别”三年的家。
    今年5月26日来,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追逃 “清网行动”。一大批在逃人员被抓获,数十名在逃人员象吴剑某一样明智选择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无一例外都依法给予办理从宽处理法律手续。
    据民警介绍,在逃人员跑路期间居无定所,朝不保夕,身心俱疲,盼回家却又不敢回家,苦不堪言。家人也因此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整个家庭全乱了。时间越长,心理压力就越大。在逃人员本人及家人都希望投案自首,但又担心政法部门能否兑现承诺,从宽处理。
    据了解,今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通告》),明确规定了在逃人员的多种情形,可以视为投案自首,并可以从宽处理。一些具备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可以作不起诉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警方告诉记者,《通告》的发布,对全体在逃人员来说,实在是个难得的机遇。公安机关希望全体在逃人员尽早认清形势,抛弃侥幸心理,及早投案自首,走向新生。警方将严格按照《通告》规定,依法办理从宽处理手续。 ( 许秋洪 詹望月)


附《通告》内容(节录)
    二、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在十日内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三、在本通告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不起诉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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