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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争端施拳脚 血案酿成触法网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颜敏珊) 2男子酒后拦了一部出租车,发现出租车内已坐着一位乘客,才知是拼车,随后男子与之前已经搭载该车的被害人陈某因座位问题发生争端,下车后便纠集他人围殴陈某,致使陈某颅脑I级伤残的重伤程度。仙游县人民法院目前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李某和韩某是四川人,2011年11月8日深夜24时许,李某同秦某、吴某、韩某(均已判刑)四人在一家饭店喝酒后,感觉还喝得不够过瘾,于是相约到仙游某中学附近秦某的租房处继续畅饮。只有一部摩托车,秦某、吴某先行驾驶摩托车前往,而李某和韩某则选择在路边上拦截出租车。深夜,街上的车不多,等了15分钟左右才有辆出租车停下,俩人着急着去喝酒,不顾车里已经搭载了其他乘客就上了车。此时,陈某已经坐在后座了,而李某和韩某也挤到后座去,三个男的坐一起显得相对拥挤,陈某挺不舒服,就抱怨道:“你们一个到副驾驶上去坐呀,又不是GAY,干嘛非得挤一块”。微醺的李某显然不高兴,马上反驳道,“我就喜欢,你嫌挤就下车呀。”陈某心想自己先坐上车的,现在反倒像是自己理亏,三人就开始争执起来。很快就到达秦某租房附近,李、韩二人准备下车,可是车上的争吵还没结束,俩人便刺激陈某下车“较量身手”。之后三人下车展开了互殴行动,同案人秦某、吴某闻讯也赶到现场,见状也用拳脚参与围攻被害人陈某。陈某被4人围攻,胜负悬殊,不一会儿就受伤倒地昏迷,四人见状便逃离现场。
    经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后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害人陈某颅脑损伤其伤残等级为I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I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颅脑I级伤残,至今昏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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