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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义气闯进店铺砸物伤人
男子寻衅滋事终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3-08-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秋洪 鹏程 陈洪】
    兄弟相召,挺身而出,寻衅滋事,终落法网。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林立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23时许,为了报复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郑云纠集林立及其他三名男子,驾驶二辆小轿车从莆田市区窜到涵江区涵西街道四十米路。次日凌晨2时27分许,被告人郑云持一把斧子,林立持一把铁锤及其他三名男子各持一把砍刀一起冲进在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店铺,砸坏该店内“暂养池”的八块玻璃。期间,被告人郑云又持斧子劈打该店员工即被害人王某的左手臂二下,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同日3时7分,被害人刘某打电话向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报警。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玻璃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1元。案发后,被告人郑云、林立分别于2012年7月8日、同年10月9日主动到涵西派出所投案。
    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云、林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计人民币3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同案人均持械损毁被害人刘某财物,作用、地位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郑云纠集被告人林立参与犯罪,其作用相对大于被告人林立。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郑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林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经办法官介绍,在日常社会交往中,自己朋友可能遭受到他人不法的对待而产生报复的念头。作为朋友,这时候应当冷静对待,规劝其利用合法的途径获得自己的诉求,该出手才出手,而不是两眼一抹黑,为逞一时之快,不该出手的时候也出手,全然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而这种行为,也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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