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无证经营旅社 容留卖淫获刑八年
【发布日期:2013-11-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国山 鹏程)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万三千零六十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24日间,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涵江区某旅社内(属无证经营),多次容留杨某、谌某、汪某、汪某、娄某及“琪”、“雪”、“琼”、“薇”、“素”(均为代号,具体身份不明)等11名卖淫女卖淫。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旅社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查获上述卖淫女(均已作行政处罚)并查获记录本1本及避孕套若干。在上述期间内,涉案11名卖淫女在该旅社内多次卖淫,被告人刘某共获利53060元。 被告人刘某通过账本对店内六个小姐在她旅社“开房”以及她收钱的情况一一登记。刘某每天都会核计“开房”的次数和金额,并登记在每页下面。被告人刘某从2012年11月27日开始通过账本进行登记,每一页都代表当天的营业情况,有的页面上有注明日期,有的没有,最后一页登记的是2012年12月24日的营业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杨某等11人在其经营的旅社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目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已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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