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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为泄私愤 砸毁雇主工具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4-03-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秋洪 国山 铮清】

    两位玻璃加工厂雇员,因为不慎毁坏生产工具,担心工资被扣,又回想起平日与老板之间的矛盾,产生报复心理,遂砸毁雇主其他生产工作工具潜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被告人杨旭、杨磊及同案犯李雄、潘海、徐贵(三人均已判刑)案发前均系被害人潘生经营的玻璃加工厂雇员。2009年6月13日下午,当被告人一伙为完成定单,正在加班至同日晚上23时许,杨旭一次操作失误,不慎将作业所用的网框上的网布刮坏,致使生产作业无法继续。被告人一伙一见此情况,一时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是好。想到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担心工资被扣,又回想起平时与被害人潘生存在矛盾,便将生产所用的网框、油墨底片等物品砸毁,将生产所用的蒙砂药粉、无手印蒙砂药水、片状氢氧化钠粉等化学原料倒入蒙砂药粉池进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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