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警方提醒要珍惜时机投案自首
【发布日期:2014-11-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许秋洪】
今年7月份以来,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国庆前夕,曾因于2002年涉嫌诈骗的1名本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回国投案自首,专项行动取得突破。 2002年,本市一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李某实施贷款诈骗后,以旅游签证名义逃往阿根廷,滞留不归,还频繁更换务工和居住地点,逃避警方侦查。“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以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加大工作力度,追捕与劝投相结合,多次前往李某在江口的老家,走访李某家人,宣讲法律法规政策,引导李某家人向李某传递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出路,引导他们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敦促李某投案自首。得到李某具有回国投案自首意向的信息后,市局经侦支队还积极联系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业务部门帮助协调,取得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工作人员的支持,帮助李某办理回国投案自首的相关手续。国庆前夕,李某顺利回国投案自首。 警方提醒: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要珍惜时机投案自首。市公安局接受群众检举揭发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行踪和受理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登记专门电话:0594—2772023。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节选) 一、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荔林水乡 夜绽华光
毕业启航 共赴新程 湄职院举行2025届学生毕业典礼
荔城区北高镇 深入基层听民声 办好实事暖民心
古韵新声颂党恩 我市举行“迎七一”文化惠民专场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