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治
一村干部受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7-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佘剑平 欧志龙】

    近日,由秀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原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潘文珍贪污罪一案,已由秀屿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潘文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潘文珍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辞去职务后又勾结同案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报粮食播种面积的方式,骗局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计249454.7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潘文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另外其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