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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唐朝的反腐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唐朝盛世的统治者重视法制。不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立法活动,而且法律具有较大的权威,司法公正为历朝之最,自上而下,形成了法制观念。
    在唐朝盛世,“人有所犯,一断于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比较少,即使是权贵,犯法也一样会被惩治。因此,唐朝盛世的权贵是不敢随便欺负老百姓的。而执法官断案的时候必须要引用法条,否则被发现了要挨30板子。
    唐朝盛世在反腐败方面作出许多法律规定:首先,在官员任用方面就很重视。规定官员队伍不能随便扩编,乱扩编的责任人是要被判刑的。同时《职制律》规定,如果你推举一个人做官,而被推荐的人的品德、行为如果不像推荐人反映的那样好,推荐人是要按犯罪论处的。
    唐朝还规定,对有德有才的人,就应该荐举提拔。如果你隐瞒不举,责任人也构成犯罪,要蹲三年大狱。当时过了科举不是马上就能做官,而是要面试。而且还规定了“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根据官员职务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唐朝统治者在处理“德”与“才”的关系上,重“德”甚于重“才”。
    按照唐律,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吏在辖区内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无论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都按犯罪处理,以避免有人以“礼尚往来”为借口送钱。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唐朝官员的家人如果收受了贿赂,即便官员事前不知道家人的行为,也默认其有罪。另外,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吏,禁止向下属及民众“借钱”,否则以犯罪论处。唐律还禁止官员及官员的家人经商,否则一律治罪。
    按照唐律,特定的官员监守自盗,处刑比一般盗窃罪加重二等。它体现了一个法律思想,同样是“偷”,当官的“偷”要比老百姓“偷”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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