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乐知益智
我国历代制造假币均系重罪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北 晚】 【阅读:次】【作者:】
    中国是世界公认的最早发行和使用纸币的国家,早在宋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已出现纸币“官交子”。纸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其流通的安全性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所以,历朝都有相应的打假防伪法规。
    据《宋史·食货志下三·会子》,熙宁初年(公元1068年),宋朝廷“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最早开始以立法形式打击纸币造假。
     宋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还特别设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务”,仿效川峡路,订立“伪造法”。规定:“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两年后,即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最高可判处死刑:“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
    历朝除了《钞法》,还推出了有效的“悬赏制”,举报制造假币者将得到相应的奖励。据宋李攸《宋朝事实·财用》,早在宋天禧末年,知益州薛田、转运使张若谷便提出:“若民间伪造,许人陈告,支小钱五百贯,犯人决讫,配铜钱界。”
    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南宋朝廷颁布《禁止伪造会子法》,规定伪造会子“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举报制造假币者还可弄个官当。
    在元代,赏罚力度比宋代更大。《元史·刑法志》规定:“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版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另据柯劭忞编撰《新元史·食货志》记载,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时颁行的通行条画中规定:“首告者赏银五定(锭),仍给犯人家产。”举报者不仅能得到赏银,还可获得犯人的家产。
    历代对购买、使用假币者也会做出相应的处罚。如在元代,买、用假钞都倒霉。《元典章·户部六·钞法》记载, 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朝廷规定:“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