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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落实“三包”问题多
【发布日期:2013-03-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杨美钦】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迅速增长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提升,各种功能多、档次高、价格贵的家用电器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一般家庭的生活必备品。高档次的电器在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舒适享受的同时,一些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地呈现出来。

 

电视屏幕有裂纹 商家推诿不认帐


    刚买的品牌液晶电视,竟然出现裂痕怎叫人放心,商家推诿的态度更是让消费者郁闷不已。黄女士2012年9月30日在城厢区南门一家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长虹”液晶电视机,价值3900元。10月2日商家送货上门,但不仅没有工作人员前来安装,而且电视屏幕竟出现裂痕。黄女士立即联系商家,要求更换一台电视机,商家却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诿。后在12315服务台与维权服务点的共同努力下,商家答应给予换货。
    消费提醒:这是一起因售后服务过失而导致产品受损害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营者的“免费送货”并不等于“免责送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免费送货”行为的完成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免费送货行为完成,才表示该买卖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保修不保质 消费者难享“三包”服务


    2012年10月中旬,消费者池先生在涵江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某名牌手机,价值3450元。拿着新买的,有着最先进功能的手机,池先生的心里特别开心。可以开心的劲还没过,刚买的手机就出现了质量问题。11月14日,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对手机予以保修,可令人气愤的是,经营者却称可以为消费者保修,但却无法保证保修的质量。
    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诉后召集双方调解。对于商家所辩称的理由,12315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根据相关“三包”规定,经营者对手机产品的保修,要保证保修后能够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如果在保修期内,手机出现二次以上故障,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维修或更换。

    消费提醒: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以此看来,消费者对多次维修不好的家电产品,在其“三包”期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货,商家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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