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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交通事故“救命钱”出笼
三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可进行垫付
【发布日期:2013-08-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遭遇交通事故,受害者因缺钱救治而血泪齐飞的情况有望改变,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莆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垫付: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基金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等。
    据透露,截至今年6月份,莆田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已筹集资金366.41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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