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亦享有三包 工商维权予更换
【发布日期:2013-08-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智鸿 林萍】
“叮铃铃……”随着电话铃声的响起,灵川工商所接到了一个申诉电话。原来,家住城厢区灵川镇的黄先生在该镇一商店里通过3000积分兑换一套儿童玩具,使用两天后,发现玩具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予以更换,却被告知积分兑换的赠品是无偿赠送,不在三包范围内不能更换。 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通过多次购买商品,方能获得一定积分,所以,积分兑换应该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该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三包”责任。最终,商家表示同意更换玩具。 对此,灵川工商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获赠其他商品时,一定要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日期、名称、数量等事项,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可证明赠品的出处,亦可根据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或调换。如果商家存在故意借机推销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话,就明显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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