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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惹争议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前往酒店、餐馆就餐或去KTV消费的消费者常常会遭遇“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劝说,并被要求将所带酒水打包寄存或加收开瓶费。部分酒店、餐馆更是在店内显眼处张贴“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一经发现罚款3倍”等字眼。关于餐饮业、KTV等消费场所能否谢绝自带酒水以及能否收取开甁费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多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的消协一再发表声明,反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些地方甚至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加以禁止,但谢绝自带酒水等现象一直在继续。在我市,此类现象也依然存在。
  

调查:餐饮业明文规定“自带酒水将罚款”


    “拎着没有喝完的饮料进店消费,就被当做是‘自带酒水’,还扬言若不寄存就要对我们进行罚款处理。这家店未免太霸道!试问,自己买的饮料还不能带,不能喝了吗?”近日,市民陈小姐在万达三楼的一家餐馆消费时,就遭遇了“谢绝自带酒水”的“禁令”。当陈小姐据理力争时,该店的服务员指着墙上明文张贴的“禁令”,再次对陈小姐重复了一遍“本店规定”。7日中午,记者来到陈小姐所指的该餐馆看到,在该店大堂的四面墙上,都张贴着“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一经发现罚款3倍”的字样。当记者询问该店经理为何做出如此规定时,该店经理称“为方便经营管理,也为了顾客的食品安全”。
    记者近日走访了市区部分餐馆、酒店和KTV发现,“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在我市仍然存在。一些餐馆、酒店虽未明文规定,但一旦发现顾客自带酒水,通常都会要求寄存或禁止入内。而多数KTV则会直接要求自带酒水的顾客寄存后再行消费。
      

 观点:以行规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谢绝自带酒水”该项规定,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律师服务网的陈勇律师。陈律师分析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行规的方式,赋予餐饮业、KTV“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陈律师解释道,原本,餐饮业、KTV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其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消费者也有受法律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去这家饭店吃饭或去这家KTV消遣,也可以选择去那家——你不让自带酒水,换一家就成了。然而,尽管餐饮企业、KTV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但在共同利益目标主导下,行业内达成某种默契,共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就形成了变相垄断。
  

    【各方发声】
    网友步风:如果规定餐饮业、KTV的酒水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那么谢绝自带酒水可接受。
    餐饮业代表小陈: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食品安全。我们会确保自家提供食品、酒水的质量安全,但无法保证顾客自带酒水、食品都没有问题。如果顾客喝了自带酒水,进餐后生了病,该由谁负责?
    网友小蓝鲸:消费者为什么会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餐饮业、KTV里的酒水价格太贵了。强制消费者高价消费酒水,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说是为了避免“问题酒水”,其实,“霸王酒水”才是真正的“问题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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