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岂能“不退不换”?
工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4-01-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每到销售淡季或换季时,许多商家都纷纷打出了诸如“大减价”、“特价”、“买一送一”等诱人的招牌来刺激消费。部分商家销售特价商品时会直接告知不予退换货,许多消费者对此也习以为常;但也有商家并不会提前告知,于是,当消费者所购的特价商品或所获的赠品由于客观原因需要退换时,听到的答复往往都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赠品不退不换”。其实,不管是否提前告知,诸如“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赠品不退不换”之类的规定都是霸王条款。
调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成潜规则
时值年关,此时也是冬装销售的尾声和过季服装甩卖的旺季。记者近日走访市区几大商场发现,许多品牌服饰都打出了“特价”、“买一送一”的招牌来招揽生意。记者以消费身份对其中部分商家的特价商品进行咨询时,一些商家在介绍时会直接提醒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而有些商家并不会主动告知,只有当记者问起时才补充该规定。 记者调查得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已经成为了部分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商家表示,特价处理商品就是以防亏本,为尽快脱手避免麻烦通常会告知消费者不予退换,而大多数顾客也基本接受了这一不成文的规定。 记者随后随机采访了数十位消费者也发现,超过六成的消费者不知道或不清楚“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是否合理,大多数消费者在购物时只注重当下的购物体验,很少考虑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商家认为,销售特价商品时已提前告知消费者不予退换,消费者也欣然接受,该项规定便是“合理”的。然而,记者走访工商部门时,工商人员向记者解释称,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但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据介绍,打折、特价商品并不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直接声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人员提醒,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到法院诉讼。
【各方发声】
网友单色生活:一直以为商家提前告知了特价商品不予退换货,我也接受了,结果如何都要自己承担。现在才知道原来这也是霸王条款。 网友小丑鱼:购买特价商品说到底就是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什么时候大家真正树立了“我是顾客,我就是你的上帝”的自信,这些霸王条款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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