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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需在入境前印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发布日期:2014-03-3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黎明华)昨日,记者从莆田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自今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另外,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据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实施后,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自用合理数量内的奶粉入境暂不受影响。
    对此,莆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渠道购买进口奶粉,并注意查看中文标签,查看奶粉是否过期和存在篡改保质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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