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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食药监探索建立食品监督管理制度 “临过期”食品降价销售
【发布日期:2014-07-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傅恩建 蔡冠清 李少兵】

    炎炎夏日,食品容易过期变质。为了保护食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通过规范销售制度有效减少超期食品,带动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家建立追溯机制和过期预警机制,促进商家形成规范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模式,达到了“执法部门赢效率、食品经营者赢效益、消费者赢放心”的三赢目标。今年7月来,城厢区食药监分局探索建立大型超市临过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通过开展建专柜明公示,建台帐明专人,建制度明责任等措施,指导超市、商场为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设置专柜(区)进行销售,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
    为了严格概念界定,方便操作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通常做法。城厢区食药监分局规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90天以下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7天到15天的,距离到期日时间为保质期最后2天内的食品;保质期少于7天的,距离到期日时间为保质期最后1天内的食品为临过期食品。
    城厢区食药监分局指导试点对象在醒目位置设立“临过期”食品销售区或专柜,并在销售区域设置“本区食品降价销售,请消费者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等字样的友情提示;同时督促食品供货商及时通知购货商在临近期限内进行降价促销,督促食品经营者对到期食品下架退货或销毁,并将下架退货、销毁情况详细记录,做到退货销售情况有档可查。临过期食品或过期食品不得回收重新包装,更换标签后再销售,或者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对上述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城厢区食药监分局举报。
    城厢区食药监分局督促食品经营者必须要建立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检查食品是否临近或超过标示的保质期限,每天对食品进行外观、味觉等检查。一旦遇到临近或超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以及不合格食品等,要立即通报内部各销售场所,将涉嫌不合格及临近或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下柜,停止销售;同时根据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或进行公开召回,对召回及库存的过期、腐烂变质及不合格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退回厂家或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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