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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企业应在明年6月底前公示近两年年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近日表示,今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到明年6月30日,企业要公示2013年度的年报信息;从明年1月1日到6月30日,企业应该按时公示2014年的年报信息。 刘玉亭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说,为保证企业公示信息是及时、真实、准确的,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首先强调企业要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社会公众如果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要进行抽查,如果抽查发现企业未及时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弄虚作假,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个名单向社会公示,使与企业有关系的交易人、政府监管部门等都能知晓,从而对企业形成约束机制。 刘玉亭强调,对企业而言,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都是信用约束,并不对其主体资格产生影响。跟以前的吊销执照不同,这是将企业信用情况交给社会的交易人进行判断,选择是不是与这个企业开展交易,同时也会成为政府部门在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中考量的因素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条例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树立商业信用理念,培植商业信用文化,让企业把信用当成立身之本。 他表示,我们过去更多看重企业的有形资产,但现在企业的无形资产,即商业信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经营条件。企业有雄厚的有形资产,但没有信用就无法生存。而如果企业财力有限,但是有良好的信用,就会有较好的外部条件,可以实现靠信用生存,靠信用发展。
快递企业6种情形下将责令限期整改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邮政局获悉,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1日开始正式施行。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对存在6种情形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这6种情形具体包括:持续3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30件以上且排名前三的;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10件以上的;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同时,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申诉受理中发现的消费者申诉数量骤增等市场异常现象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内设监管机构,形成与市场监管的联动机制。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申诉渠道,明确了受理范围。完善了对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告知处理情况和回访的时限要求。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属于国家邮政局规范性文件,2008年2月第一次印发,2011年7月第一次修订,今年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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