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民生
未经登记擅发户外广告
商家挨罚万元
【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卓智鸿 唐华明 林万东】

    9月10日,秀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监管时发现,在秀屿区笏石镇荔港大道与清塘大道交汇处,悬挂有一块“X房地产,4818元/平方米起享五星级,购房再送万元家电豪礼”等内容的大型广告宣传标语及图案。该广告牌为户外T型双面广告牌,规格为15米×5米×1面=75平方米。由于该广告牌的面料崭新、内容醒目,引起工商部门的注意。
    经调查,该广告牌的发布单位是辖区一家房地产公司,但发布行为却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批准。该房地产公司未经登记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借用”闲置空间发布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关规定。
    近日,秀屿区工商局根据该条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在15日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发布下列四类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据悉,如果违规,工商部门视情节不同会作出最高可至3万元的处罚。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