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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指导意见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
【发布日期:2015-09-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告团  新华社9月9日电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自贸区融资租赁业态发展重点及相关的奖励补助政策。《意见》要求福州、厦门、平潭三片区在10月1日前制定并出台各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具体指引方案和扶持奖励办法。
    《意见》明确了融资租赁业态发展重点,鼓励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拓展飞机、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专业融资租赁服务,推进医疗、教育、检验检测等装备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自贸区外企业利用自贸区融资租赁平台开展业务,引导地铁、机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意见》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到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当地政府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意见》同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币资金,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借用人民币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赴境外发债和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租赁资产。
    此外,鼓励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根据《意见》,对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当地政府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3年的租金补助。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3‰—5‰给予奖励。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5‰—10‰弹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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