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已是大势所趋。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4年9月,福建省出台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将主要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落实好国家和省里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市经信委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了《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年内完成推广610辆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我市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610辆,力争通过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
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并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转运站、路灯灯杆、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在充电设施用地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市政道路路侧带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设置充电桩。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加强推广工作组织保障
我市拟建立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由市政府分管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城市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国资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研究确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及其扶持政策,统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2014至2015年,在莆田上牌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按照省里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资金补助办法遵照《福建省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交[2014]293号)执行。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纯电续驶里程进行补助。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在80公里(含)到150公里的,每辆补助3.325万元;在150公里(含)到250公里的,每辆补助4.75万元;达到250公里(含)的,每辆补助5.7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在50公里(含)以上的,每辆补助3.325万元。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车长给予补贴。纯电动客车车长在6米(含)到8米之间的,每辆补助28.5万元,公交车补助30万元;在8米(含)到10米之间的,每辆补助38万元,公交车补助40万元;达到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助47.5万元,公交车补助50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车长在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助23.75万元,公交车补助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