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防范资金风险 提高支付透明度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
晚报讯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公务卡使用管理,我市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公务卡适用范围 将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费用;使用委托代付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等纳入公务卡消费范围,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全面提高公务卡支付范围。 规范公务卡办理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该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单位卡的开立和变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按“单位申请,财政核准,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个人卡应选用中国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程序办理。 同时,各单位应在公务卡(含单位卡和个人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公务卡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所属单位等基本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公务卡使用管理 我市还要求各用单位卡办理银行委托代付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凭单位卡扣款信息,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将扣款金额划入单位卡。单位卡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由单位负责支付。对未按规定期限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单位日常发生的公务支出,原则上由经办的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卡支付。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一些公务活动只能采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以及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报销时间可能会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的,只能借用可能超出个人卡授信额度部分的款项。持有低额度卡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前,应提前将足额的款项预存至卡内。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 首先,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办理报销审批的基本流程。 持卡人凭发票、POS消费凭条(复印件)等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财务人员在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对公务卡信息库中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与公务卡支出凭条和发票一致,且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时,予以办理报销手续。在其他要素一致的情况下,如定额发票与POS消费凭条出现10元以下的尾款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按POS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办理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消费支出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还款。 若个人公务支出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个人应先按时还款,防止超时限归还,造成不良记录现象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个人卡中属于个人消费的任何信息。 出纳人员凭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向个人卡还款。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经办人员需作出说明。 同时,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此外,单位卡结算的报销与原委托代付款项的报销流程一致。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卡结算明细账。单位卡与发卡银行每月的对账由单位会计人员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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