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将严格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贯彻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市多措并举,明确监管各方的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 电子监察平台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范围责任分工 市本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范围包含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同时,明确了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各主管部门、驻市直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市直各单位各方的主体责任。
建立公开、预警及通报机制 市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按规定要求对外公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将对“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督查。 预警机制主要按设置的监察规则对每笔“三公”经费进行监察,“三公”经费出现异常的事项将出现黄灯预警。 市财政局负责每季度通报“三公”经费监管平台运转、预警和部门预警整改落实等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三公”经费监管平台工作落实情况检查。 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检查主要内容:是否及时修订、细化、完善关于“三公”方面内部管理制度;“三公”经费审批、使用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三公”经费电子监察系统是否及时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主管部门是否有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录入系统的“三公”经费数据进行抽查,存在数据录入有误或未及时说明异常等问题的单位应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市财政局;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被市财政局通知3次(含3次)以上的需整改事项由市财政局移送市监察局问责处理。
强化问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按相关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及时和不配合监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将结合市直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在“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遵守财务规定,厉行节约”指标中予以扣分处理;对迟报、拒报和瞒报相关材料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将严格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
- 湄洲岛绿电示范案例获评全国电网示范标杆
- “非遗+研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 情系桑梓 返乡义诊
- 我市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开放活动精彩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