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治污减霾”头号民生工程 我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日期:2016-03-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记者昨日从市财政了解到,近年来,我市紧盯“治污减霾”头号民生工程,着力构建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出台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从“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财政补助;便利服务措施;专业运营优惠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体系。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到2015年我市应完成推广应用610辆新能源汽车。 公交车:公交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专线,突出示范效应。至2015年底,完成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00辆。 乘用车(含公务、出租、私人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不低于30%。出租车年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至2015年底,完成推广新能源乘用车355辆,其中,出租车255辆。 专用车(含物流、环卫等):重点在邮政、环卫、物流系统推广应用,专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至2015年年底,计划完成推广新能源专用车55辆。 其他客车(含旅游、通勤等):国有企业、特种车辆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在旅游景区投放纯电动观光车。
鼓励投资建设充电设施
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并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编制。 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转运站、路灯灯杆、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国资委、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实施。 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停车场等设置充电桩、充换电站,确需建设用地的,可按公共设施或电力设施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其它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市政道路路侧带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设置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落实财税扶持补助政策
购车补贴:2014至2015年,在莆田上牌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按照省里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资金补助办法遵照《福建省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交运[2014]293号)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按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补助。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支持充换电设施用电。对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分散式接入电网的经营性企业以及自用为主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所在电网分类目录电价及相应的峰谷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经营许可控制,优先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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