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相关方面了解到,面对新常态,我市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减税降负、鼓励创新,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不断放大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经济逐步迈向“质效双升”的轨道,引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推进我市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即“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和融资,对挂牌后备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在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市财政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后备企业,市财政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按照“一个行业、一个协会、一个政策、一个资金池”的要求,建立政府增信资金增信激励机制,推动全市各个产业成立互助成长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断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做大做强。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化整合,支持县区政府整合资源,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市县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强化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对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给予年担保责任额8‰的风险补偿,并参照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将代偿率的容忍度定为3%。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在押资产应给予二次抵押登记,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大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 扶持公共平台建设 加快建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和鞋业、古典家具等重点产业集群服务窗口,2015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莆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以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业绩突出、服务成效明显、服务满意度高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进行奖励。支持工业设计、研发、培训、加工、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平台投资额及运行成本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促企业“制”转“智”升级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全面推进科技、管理、市场、商业模式创新,最大程度地发挥创新的乘数效应,着力打造企业升级版。首先是推进科技创新,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实现倍增式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其次是推进管理创新,推进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企业依托“互联网+”,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打通企业提速“绿色通道” 消减行政、税收、融资等供给约束,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帮助企业“降成本”。进一步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发展环境,为创新创业清障搭台,让市场活起来。积极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推进政府收费清单管理。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2015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全市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培养、输送毕业生(指应届毕业生,以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的一周年内为期限),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的,给予资金补助。 |